(2017)苏0583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2742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茂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茂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742号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紫竹路盛荣花园店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6879411T。法定代表人:潘玲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涛,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成,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茂海,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茂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双方进行和解且妥善解决纠纷,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茂海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轶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