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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行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多娇与攸县民政局、第三人叶才明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多娇,攸县民政局,叶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23行初78号原告刘多娇,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民政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李福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珍萍,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叶才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刘多娇与被告攸县民政局、第三人叶才明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多娇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多娇撤回对被告攸县民政局、第三人叶才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多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斌人民陪审员  龚育香人民陪审员  贺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