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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2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天丰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天丰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20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海拓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高英村银英路**号*栋**栋**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0868262K。法定代表人:王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涛,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会娟,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天丰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三涌村南潢路段山水角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8291055-6。法定代表人:陈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聪敏,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照庭,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第三人:深圳市天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布龙路白云山新村大象公司厂房4号1-4层、5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74270Y。法定代表人:姜楚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兢,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天丰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海拓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拓伟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天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粤1972民初1020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依法冻结海拓伟公司于招商银行东莞大朗支行账户76×××68,实际冻结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6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海拓伟公司于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海拓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因本案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海拓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招商银行东莞大朗支行账户76×××68中存款1,100,000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