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范静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范静娴,应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34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住所地:金华市。负责人曹红光。被执行人范静娴,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应恩民,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浙07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应恩民在金华银行市府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12的存款人民币8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靖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旭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