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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7财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宝兴县灵关镇上坝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光琼、宋何荣、宋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兴县灵关镇上坝村村民委员会,李光琼,宋何荣,宋凯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7财保9号之一申请人宝兴县灵关镇上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岳尚强,该村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李光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申请人宋何荣,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申请人宋凯,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申请人宝兴县灵关镇上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李光琼、宋何荣、宋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宝兴县灵关镇上坝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宝兴县灵关镇上坝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宝兴县灵关镇上坝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1,235.00元,由被申请人李光琼、宋何荣、宋凯共同负担。审判员 蔺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XX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