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财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宝兴县灵关镇上坝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光琼、宋何荣、宋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兴县灵关镇上坝村村民委员会,李光琼,宋何荣,宋凯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7财保9号之一申请人宝兴县灵关镇上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岳尚强,该村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李光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申请人宋何荣,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申请人宋凯,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申请人宝兴县灵关镇上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李光琼、宋何荣、宋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宝兴县灵关镇上坝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宝兴县灵关镇上坝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宝兴县灵关镇上坝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1,235.00元,由被申请人李光琼、宋何荣、宋凯共同负担。审判员 蔺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XX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