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城口县人民政府与彭万平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城口县人民政府,彭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29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北门口1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2825-7。法定代表人:黄宗林,县长。委托代理人:董良勇,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城口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河街片区工作组成员,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万平,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城府征决字〔2016〕3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其双人民陪审员 余绍斌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栋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