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黄道林、王素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黄道林,王素玲,徐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1106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328号。法定代表人:金时江,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犇(特别授权代理),系该银行员工。被告:黄道林,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王素玲,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旗,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0元,减半收取计2710元,由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羿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蔡函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