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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黄道林、王素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黄道林,王素玲,徐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1106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328号。法定代表人:金时江,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犇(特别授权代理),系该银行员工。被告:黄道林,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王素玲,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旗,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0元,减半收取计2710元,由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羿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蔡函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