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管延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管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一号次干道东二号次干道北。法定代表人:韩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管延斌,男,198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管延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管延斌名下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管延斌所有的位于诸城市**街**南区*号楼**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执行员 李文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