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光与马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马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3民初659号原告:杨光,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梅(系杨光妻子),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马克林,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海伦市。原告杨光与被告马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克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购油款15722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马克林在经营石场期间,多次在原告杨光原经营的加油站赊购柴油,截止到2011年11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购油款15722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被告马克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杨光出示的被告马克林于2011年11月14日出具的欠据,有证人加以证实,并且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应当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依法应当给付购油款。综上所述,被告应当依法按约定给付原告购油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克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光购油款15722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4.50元,减半收取计1722.25元,由被告马克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激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战如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