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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军、刘龙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军,刘龙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333号之一申请人关军,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刘龙俊,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申请人关军与被申请人刘龙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关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龙俊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102国道南侧、迎宾南路西侧维多利亚A、D座公寓、办公楼A-01-1003室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予以查封,并提供以担保人袁书香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世纪广场东侧世纪花苑5号门店025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袁书香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世纪广场东侧世纪花苑5号门店025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