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孟涛、王幽贤与孟军旗、李凤梅排除妨碍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涛,王幽贤,孟军旗,李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孟涛,又名孟志文,男,汉族,户县秦川电站仪表厂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王幽贤,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孟涛之妻。两申请执行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孟江龙,男,汉族,居民,系两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孟军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凤梅,女,汉族,农民,系孟军旗之妻。本院在执行孟涛、王幽贤与孟军旗、李凤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两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陕01民终919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二被执行人腾退两申请执行人两间一层房屋及院落,并将在两申请执行人后院饲养的奶牛及临时搭建的顶棚予以迁移及拆除,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50元。执行中,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张贴两次执行公告,但两被执行人均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内容确定之义务。因此,本院制作了(2017)陕0125执150号《决定书》,依法决定对两被执行人予以罚款50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孟军旗、李凤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鹏审判员 白 纯审判员 贾霄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