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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聚臣与被告陕西美心环境标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聚臣,陕西美心环境标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632号原告王聚臣。被告陕西美心环境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明光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13085X。法定代表人罗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聚臣与被告陕西美心环境标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聚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58元,剩余458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