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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督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飞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飞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0104民督212号申请人:王飞虎,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委托代理人:马海燕,女,1973年11月8日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7#,组织机构代码67892151-6。法定代表人:蒋传梅,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7594-6。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申请人王飞虎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拖欠其位于蜀山区信旺.华府骏苑B区半地下商业及车库第负一层商11080(-)号铺位的经营收益款,并提供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要求被申请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第二季度至2017年第二季度的经营收益款70125元,违约金2611元(截止至2017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飞虎经营收益款70125元,违约金2611元;被申请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申请费572元,由被申请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白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