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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审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与开县大丫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贺选梅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开县大丫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172号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安康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008646391Q。法定代表人:肖仁海,局长。被申请人:开县大丫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兼善村2组。法定代表人贺选梅,总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与被申请人开县大丫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撤回对被申请人开县大丫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翔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