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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安徽亿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亿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周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512号原告:安徽亿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尤业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浩,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智华,男,198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安徽亿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亿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万元整,并赔偿损失(从2016年3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生产节能灯具的厂家,2014年开始,原、被告开始发生业务关系,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节能灯具。2016年3月1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的股东马光辉,载明被告还欠马光辉60000元人民币,没有注明还款时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欠条来看,本案的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亿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