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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连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李崴,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连东,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连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黑0103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2957.8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71元、公告费5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无执行回款。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