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辛文凯与被告辛晓冬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文凯,辛晓冬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560号原告:辛文凯,男,2002年9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址,吉林省集安市。法定代理人:蔡冬艳,女,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址,吉林省集安市。被告:辛晓冬,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辛文凯诉被告辛晓冬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法定代理人蔡冬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蔡冬艳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文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