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9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谭家森与陈明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家森,陈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9184号申请执行人:谭家森,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陈明慧,女,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谭家森与陈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4300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粤0106执91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