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初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晋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晋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第530号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中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柏宗,男,该公司总经济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西晋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51号摩天石4幢1单元23层001室。法定代表人: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7547元,减半收取15377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根审 判 员 米青山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