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巴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顾菊忠、邓玉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巴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顾菊忠,邓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71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7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巴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开成,总经理。被执行人顾菊忠,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邓玉芳,女,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上海巴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顾菊忠、邓玉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燕明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审判长 沈燕明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