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华芬与朱强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华芬,朱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财保6号申请人:赵华芬,女,1963年9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元,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强,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赵华芬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朱强价值7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强的银行存款7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被申请人朱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戴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智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