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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6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进进与刘运香、刘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进,刘运香,刘木忠,刘喜凤,潍坊彤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636-1号原告:刘进进,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刘运香,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刘木忠,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刘喜凤,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潍坊彤鑫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进诉刘运香、刘木忠、刘喜凤、潍坊彤鑫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进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3元,减半收取890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01.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凯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