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6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进进与刘运香、刘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进,刘运香,刘木忠,刘喜凤,潍坊彤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636-1号原告:刘进进,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刘运香,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刘木忠,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刘喜凤,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潍坊彤鑫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进诉刘运香、刘木忠、刘喜凤、潍坊彤鑫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进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3元,减半收取890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01.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凯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