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文莲与周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莲,周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民初893号原告:杨文莲,女,汉族,1955年3月9日出生。被告:周焱,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原告杨文莲与被告周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文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万元,并从2015年9月18日起到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焱分别于2014年10月、2015年2月、2015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5万元、20万元,并于2015年9月18日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3%。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还,并把原告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人也不见面,至今尚未还本付息,请求判如所请。周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焱分别于2014年10月、2015年2月、2015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5万元、20万元,并于2015年9月18日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3%。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尚未还本付息。以上事实,有原告的法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信息;被告书写的借条一张、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明的内容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杨文莲与被告周焱之间的借款28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贷事实受法律保护。被告周焱应当信守诚信,积极归还借款。但是,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高出了法律规定标准,对超出月利率2%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对约定的月利率3%依法调整为月利率2%。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文莲借款本金28万元,并从2015年9月18日起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28万元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4.00元,由被告周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清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小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