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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青明、谷婷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青明,谷婷丽,吴青兰,夏武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583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青明,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谷婷丽,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吴青兰,女,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夏武刚,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青明、谷婷丽、吴青兰、夏武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18元,减半收取2209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苗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