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9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崔瑞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瑞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9刑初4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瑞龙,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3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1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瑞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晓、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瑞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间,被告人崔瑞龙先后五次在其家中容留王某吸食冰毒。2016年10月30日晚,伊川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洛阳市公安局指令,在崔瑞龙家将吸食冰毒的崔瑞龙、王某当场抓获,并从其家中搜出吸食冰毒用的自制冰壶一个,锡纸五片,吸管二小段。经检验崔瑞龙、王某尿检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呈阳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吸毒工具照片;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王某、牛某证言;被告人崔瑞龙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资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瑞龙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崔瑞龙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瑞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国强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人民陪审员  金珂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睿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