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移动乐广告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移动乐广告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447号原告:上海移动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江东路2215号8幢214室法定代表人:蒋玮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孟,男,汉族,1990年8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655号翡翠城四期6栋3楼。法定代表人:唐勇。本案原告应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544元,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