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会与俸秀辉、周学元、罗成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俸秀辉,周学元,罗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女,汉族,1968年08月19日生,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人,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俸秀辉,男,1979年6月2日生,傣族,系景谷县人,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周学元,男,1959年3月10日生,傣族,系景谷县人,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罗成兰,女,1957年4月10日生,彝族,系景谷县人,现住景谷县。李会申请执行俸秀辉、周学元、罗成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李会依据已生效的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普中民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俸秀辉、周学元、罗成兰各赔偿申请人李会人民币1753.72元,合计人民币5261.16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学元、俸秀辉在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划扣被执行人周学元在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人民币5000元、划扣被执行人俸秀辉311.16元,其中含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普中民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俸秀辉、周学元、罗成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