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季红非法行医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红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红,女,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1月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本院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红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季红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新沂市墨河街道其家中从事医疗活动,分别于2010年5月25日、2011年2月25日、2012年5月2日三次被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于2013年5月20日被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新沂市卫生局于2014年7月4日将被告人季红涉嫌非法行医一案移交新沂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被告人季红于2017年1月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警依法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向公安机关缴纳退赃款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季红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陈某、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季红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卷宗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红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红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季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认为,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红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郁秀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