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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傅铁军与周顺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铁军,周顺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958号原告:傅铁军,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周顺桥,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傅铁军与被告周顺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傅铁军尚未缴纳诉讼费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傅铁军以纠纷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铁军撤诉。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郦利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