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傅铁军与周顺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铁军,周顺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958号原告:傅铁军,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周顺桥,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傅铁军与被告周顺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傅铁军尚未缴纳诉讼费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傅铁军以纠纷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铁军撤诉。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郦利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