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梦田针纺织有限公司与陶磊磊、陶建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梦田针纺织有限公司,陶磊磊,陶建涛,茅培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2816号原告:常熟市梦田针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567771754D,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东宇路5号1幢。法定代表人:谭永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被告:陶磊磊,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市。被告:陶建涛,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市。被告:茅培兰,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市。原告常熟市梦田针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陶磊磊、陶建涛、茅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梦田针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曦、沈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磊磊、陶建涛、茅培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梦田针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陶磊磊支付原告货款313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被告陶建涛、茅培兰对被告陶磊磊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陶磊磊向原告购买“法兰绒”,至2016年8月3日止共结欠原告货款31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但未按约履行,为此原告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诉讼期间,陶建涛、茅培兰为被告提供担保并承诺还款,为此原告申请撤诉。嗣后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再次向法院起诉。被告陶磊磊、陶建涛、茅培兰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陶磊磊供应法兰绒。2016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截止到2016年8月3日,我陶磊磊尚结欠常熟市梦田针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田”)法兰绒货款共计人民币3130000元整,对此欠款,我承诺以如下方式还款:2016年9月底之前还款15万元,10月底前还款20万元,11月底前还款25万元,12月底前还20万元,2017年1月底前视情况再归还部分货款。对于上述还款,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或不足额归还,“梦田”有权一次性向我催讨所欠的剩余所有货款,双方可协商如何还款;如协商不成,“梦田”可一次性向我催讨所有的剩余货款。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陶磊磊作为还款人、陶建涛、茅培兰作为担保人于2016年11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及担保书,该书证载明:截止到2016年8月3日,陶磊磊尚结欠常熟市梦田针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田”)法兰绒货款共计人民币3130000元整,对此欠款,陶磊磊承诺以如下方式还款:2017年1月底之前还款5万元,2月底前还款5万元,之后每个月底前均归还5万元正,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对于上述还款,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或不足额归还,“梦田”有权一次性向我催讨所欠的剩余所有货款。对于陶磊磊3130000元正的欠款和还款,陶磊磊的父母陶建涛、茅培兰愿意为他提供担保。另外,陶磊磊的父母陶建涛、茅培兰愿意用他们所有的南通市中南世纪城6幢××单元××室的房产为陶磊磊的3130000元正的欠款和还款提供3200000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相关抵押手续。还款承诺人:陶磊磊(签名及按手印),2016年11月27日;担保人陶建涛、茅培兰(签名及按手印),2016年11月27日。为此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嗣后因三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为此而引起纠纷,原告诉讼来院。由于三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对账单、还款承诺书、还款承诺及担保书、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62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陶磊磊结欠原告货款313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对账单、还款承诺书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认定。由于被告未及时给付货款而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陶建涛、茅培兰愿意为被告陶磊磊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在还款承诺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系被告陶建涛、茅培兰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对被告陶磊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磊磊、陶建涛、茅培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中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磊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梦田针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30000元及利息(以313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62×××60)。二、被告陶建涛、茅培兰对被告陶磊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21元,由被告陶磊磊、陶建涛、茅培兰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王鸣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