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严洪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严洪武,乔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6号求是大厦1、2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720040422T。负责人:吕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严洪武被执行人:乔新英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与被执行人严洪武、乔新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7135.08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已开展如下执行工作:1、查明被执行人乔新英所有的浙E×××××奔驰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2、查封被执行人严洪武、乔新英名下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广小区15-102室房产(抵押给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兴县分中心),目前尚未腾空,暂不具备处置条件;3、网络冻结被执行人严洪武、乔新英在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实际余额较小,未予扣划;4将被执行人严洪武、乔新英列为失信被执行人;4、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严洪武、乔新英名下的股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曼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