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余绍良故意伤害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5刑申16号余绍良: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邵中刑一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以及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因纠纷故意伤害谢某和余某的身体,造成谢某轻伤的犯罪事实,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鉴定意见、新邵县人民医院CR检查报告单、调解笔录、何某等人的证言、谢某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能与你本人的供述相佐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故你提出,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要件,原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你构成故意伤害罪,原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驳回你的上诉,维持原判,均于法有据。故你提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