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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特20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俊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俊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特20008号申请人:李俊彦,男。申请人李俊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俊彦诉称,申请人与朱玉琴系母子关系,朱玉琴于1998年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次寻找杳无音信,至今已下落不明18年。申请人现诉至法院,申请宣告朱玉琴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朱玉琴,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天津市××新区塘沽十堰里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李俊彦之母。申请人李俊彦提供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杭州道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朱玉琴于1998年5月16日因××发作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后因其哥哥朱清正申请注销该人户口,于2012年3月16日办理户口注销。申请人李俊彦申请宣告朱玉琴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朱玉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玉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杭州道派出所证明足以证实朱玉琴于1998年5月16日起至今18余年没有音讯。经申请人多方寻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仍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李俊彦现申请宣告朱玉琴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玉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旭萍代理审判员  迂 君人民陪审员  王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屠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