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骆恩伟与被告黄开水、张文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恩伟,黄开水,张文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408号原告骆恩伟,男,汉族,1956年1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黄开水,男,汉族,1961年12月2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张文妞,女,汉族,1964年11月29出生,现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骆恩伟与被告黄开水、张文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骆恩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恩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恩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骆恩伟负担。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