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信社会服务网络公司与成都信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中信社会服务网络公司,成都信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258号原告:成都市中信社会服务网络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洪山路新2号一幢2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被告:成都信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牛市口海椒市街9号。法定代表人:梁勇。原告成都市中信社会服务网络公司诉被告成都信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中信社会服务网络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市中信社会服务网络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