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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莫天秀、莫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天秀,莫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莫天秀,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生,住桂林市。被执行人莫金明,男,汉族,1977年5月1日生,住桂林市。申请执行人莫天秀与被执行人莫金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桂市民终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莫金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是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桂市民终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蔡 曦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