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莫天秀、莫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天秀,莫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莫天秀,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生,住桂林市。被执行人莫金明,男,汉族,1977年5月1日生,住桂林市。申请执行人莫天秀与被执行人莫金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桂市民终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莫金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是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桂市民终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蔡 曦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