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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洪波与武汉东裕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波,武汉东裕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670号原告:宋洪波,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常住地武汉市汉阳区,户籍地武汉市汉南区。被告:武汉东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铁铺市场。法定代表人:蒋云,经理。原告宋洪波与被告武汉东裕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宋洪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洪波撤回起诉。本案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洪波负担。审判员  何晴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