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丽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博、杨洪亮、哈尔滨市呼兰区电业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波,高博,杨洪亮,哈尔滨市呼兰区电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1执54号申请执行人赵丽波,女,1967年6月1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高博,女,身份证号码230102198804072841,男,汉族,无业,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被执行人杨洪亮,男,身份证号码23010219820722283X,男,汉族,无业,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电业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和谐路1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赵丽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博、杨洪亮、哈尔滨市呼兰区电业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洪亮、呼兰区电业局已自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高博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高博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孙振宇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良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