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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刑二庭移送执行韩慧、王瑞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二庭,韩慧,王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刑二庭。被执行人韩慧,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被执行人王瑞峰,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关于刑二庭移送执行韩慧、王瑞峰罚金一案,我院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178号法律文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慧、王瑞峰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刑二庭于2017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