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海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晓燕与董京训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晓燕,董京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海执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董晓燕,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盘石店镇北山后村。被执行人:董京训,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盘石店镇朱兰夼村。申请执行人董晓燕与被执行人董京训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春蓬审判员 辛洪波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