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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门峡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雪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门峡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雪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定代表人:柴新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娇峡、郭晓军,均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雪锋,女,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三门峡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雪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三门峡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三门峡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三门峡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志贤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水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