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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沙煜博与朱忠祥、朱靖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煜博,朱忠祥,朱靖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1818号原告:沙煜博,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被告:朱忠祥,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朱靖涛,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沙煜博与被告朱忠祥、朱靖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煜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孙雪丽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苑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