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沙煜博与朱忠祥、朱靖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煜博,朱忠祥,朱靖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1818号原告:沙煜博,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被告:朱忠祥,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朱靖涛,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沙煜博与被告朱忠祥、朱靖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煜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孙雪丽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苑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