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霍青辉与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青辉,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849号原告霍青辉,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自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派出所南。法定代表人景海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青辉诉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青辉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青辉撤回对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3元减半为171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素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