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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霍青辉与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青辉,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849号原告霍青辉,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自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派出所南。法定代表人景海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青辉诉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青辉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青辉撤回对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3元减半为171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素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