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晓建与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黄晓建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本院在执行黄晓建与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于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晓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03执1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