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杜兴林与都玉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林,都玉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05号原告:杜兴林,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都玉玺,男,1955年10月01号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本院受理原告杜兴林与被告都玉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诉状列写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以名址有误为由退回,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法驳回原告杜兴林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兴林的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