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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石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730号原告:石某,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雁,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某,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昃道亮,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某诉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爱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