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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肖鸿福与宋显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鸿福,宋显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945号原告:肖鸿福,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薛艳美,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显坤,男,汉族,1985年8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韩 明审 判 员  张洛平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