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景、王潇、王建刚、桑凤瑞与王陇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陇军,王景,王潇,王建刚,桑凤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48号申请执行人:王陇军,男,生于1972年1月12日。被执行人:王景,男,生于1993年2月28日。被执行人:王潇,男,生于1998年2月7日。被执行人:王建刚,男,生于1970年1月19日。被执行人:桑凤瑞,女,生于1951年10月21日。王景、王潇、王建刚、桑凤瑞与王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陇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景、王潇、王建刚、桑凤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8775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景、王潇、王建刚、桑凤瑞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执行款。现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有执行的内容的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