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3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春兰、马明花与被告李万财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兰,马明花,李万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320号原告:马春兰,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原告:马明花,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李万财,男,现年40岁,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原告马春兰、马明花与被告李万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马春兰、马明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春兰、马明花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兰、马明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春兰、马明花负担。审判员 杨文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鹏附:引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