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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怀胜与内蒙古华秀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怀胜,内蒙古华秀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194号申请人崔怀胜,鑫达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小区11号商业楼3号。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崔怀胜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2017)内0104执19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有21套登记房屋,已在2002年到2005年陆续出售,业主也入住,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永 来自